吉安市工商局特约通讯员报道,历时六年的第33类酒类“井冈山”牌商标争议案件,终于在本月尘埃落定,回归井冈山市。
早在1991年,我市江西井冈酒厂(江西井冈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依法取得井冈牌33类酒类商标的专用权,并一直在其酒类产品上使用并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然而在2001年,江西七宝山酒业有限公司却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类别的井冈山牌商标,并获得了井冈山牌商标的专用权。获知该情况后,江西井冈酒厂于2002年初,依法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认为“井冈”和“井冈山”含义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含酒,两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井冈山牌商标的注册。
经过近五年的等待、取证、审理,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做出裁定,支持江西井冈酒厂的请求,依法撤销了江西七宝山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井冈山牌商标。
江西七宝山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于2007年10月判决维持裁定。
江西七宝山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于2008年5月4日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一场耗时六年的商标争议案件,在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终于回到了井冈山市,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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