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于2012年8月修订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分红政策,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同时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挂在公司网站上,以方便广大投资者了解公司回报政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海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学习理解,并与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等进行了沟通,同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8月24日)审议通过。公司已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如下: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5%。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指:(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重大现金支出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8日
本文标签:互助青稞酒 编辑:阿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