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半年,楚园春酒业在宜昌市场发现大批疑似楚园春“满天星”内外包装的白酒产品,该疑似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进而损害了楚园春的销售和品牌影响力。经公司知识产权部鉴定,该产品由贵州大关酒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贵州省石阡县,属湖北宜化集团控股企业)制造销售,未经我公司允许,擅自使用了楚园春“满天星”内外包装设计专利[其专利号分别为:“酒瓶(1)”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08 3026 7332.1”;包装盒(楚园春满天星)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09 3011 5699.6”。以上两项专利均处于有效期内],该行为涉嫌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公司知识产权部随即开始调查,在宜昌销售部门和市场管理部的大力配合下,于2013年1月和5月,分别在宜昌市区购买了大关“缘”酒,并由宜昌市公证处对购买全过程进行了公证。2013年5月,宜昌市中院就我公司诉贵州大关酒业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受理立案,并于2013年8月29日开庭审理。
庭审后,大关酒业和市中院多次联系楚园春酒业,建议双方和解。经我公司领导同意,公司知识产权部在大关酒业“承认专利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道歉”等前提下,同意双方和解。
2013年12月26日,在宜昌市中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大关酒业承认专利侵权;二、大关酒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尽快收回市面上涉案的大关“缘”酒产品;三、大关酒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给予楚园春酒业一定经济赔偿;四、对大关酒业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楚园春酒业暂不予追究。
楚园春酒业历来尊重知识产权,重视自主创新,每年用于申请、保护所持专利、商标、版权的经费逐年递增,对其他企业恶意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决不姑息纵容,对违法行为将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究,自觉维护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文标签:楚园春酒 编辑: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