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贵州贵酒有限公司(原贵阳酒厂)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将“貴壹品”商标持有者贵州省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及个体户包琼告上法庭。
经过近5月诉讼及审理,10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突出使用“貴壹品”商品中“贵”字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代理费6万元。
“贵”字咋用 双方各有说法
贵酒公司认为,“貴壹品”酒将“貴”字突出使用,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貴壹品”酒是“贵酒”一个系列,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贵酒商标。
为此,贵酒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贵州省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及个体户包琼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55万元。
2012年8月7日,该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日在法庭上,贵酒公司认为,“贵”酒作为贵阳知名品牌,是一些政府部门指定的公务接待用酒,且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是名符其实的名牌。“貴壹品”则认为“贵”酒从1990年到2009年20年间,才销售59万元,且在1999年到2005年间无销售记录,这样濒临破产的企业,无法称为名牌。此外,被官方指定为接待用酒,也不足以说明是名牌。
对于商标侵权,贵酒公司认为“貴壹品”在包装上突出“贵”字,属于傍名牌。“貴壹品”则认为,他们注册商标在2009年就注册,而“贵”酒商标2011年才注册,“貴壹品”在前,不存在侵权和傍名牌。
貴壹品侵权 “贵”字太突出
对于原告诉讼要求,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不足以证明“贵”酒具有市场知名度,是知名品牌;在商标注册时间上,“貴壹品”注册时间早于“贵”酒注册商标,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但被告“貴壹品”商标突出使用“貴”字,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10月29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代理费6万元。被告立即停止在使用“貴壹品”商标名称时,突出使用“贵”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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